四川明确: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被再次强化,营利性资本从此与这一领域绝缘。
四川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兴建公益性公墓。
这一新规旨在强化殡葬设施的公益属性,解决公益性安葬设施保障不足、公墓墓位价格偏高等问题,回应群众关切的“逝有所安”民生需求。
01 新规核心:强化公益属性
《办法》开篇明义,将公益性公墓定位为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两大类。
城镇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城镇居民提供服务保障,农村公益性墓地则为农村居民提供服务保障。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源于解决公益性安葬设施保障不足等问题的迫切需求。
殡葬作为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因公墓墓位价格偏高而引发社会关注。
《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遏制这一现象,保障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
02 规划与用地:保障土地供应
在规划与用地方面,《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四川省殡葬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和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街道),应规划建设城镇公益性公墓;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可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裸土地等其他土地,存量建设用地以及荒山荒沟。
特别鼓励结合矿山修复,在尊重群众意愿、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道路通达性条件较好、修复后具备公墓建设条件的区域布局公益性公墓。
《办法》明确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益性公墓。
针对用地审批,《办法》提出了优化城镇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手续、简化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审批手续的具体措施。
03 建设标准:推动生态安葬
在建设标准方面,《办法》要求公益性公墓按节地生态安葬标准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
规定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墓位区占地面积不超过公墓用地规划许可面积50%,其他土地用于规划建设骨灰堂、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公墓景观、功能用房。
对于墓位规格,《办法》规定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净用占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0.5平方米、0.8平方米,墓碑采用平卧式。
鼓励不建墓碑,逝者信息刻于墓盖上。
04 转型机制:鼓励“由经营转公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鼓励和支持将现有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依法依规改(扩)建为城镇公益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改(扩)建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经营主体应为事业单位
现有土地和扩建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规划建墓位的空余土地面积(含已建且未销售墓位的面积)超过已安葬(销售)墓位的土地面积
农村公益性墓地改(扩)建为城镇公益性公墓则需具备位于大中城市或乡镇附近、现有土地和扩建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基础设施较好的条件。
05 服务管理:严格收费公示
在服务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一般应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
公益性公墓应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格)位。
夫妻一方已逝世的,可购买双墓位(格位)。
针对群众关心的收费问题,《办法》要求公益性公墓严格落实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在公墓入口处、办事大厅、民政部门网站等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内容及举报电话等。
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这一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遏制公墓墓位价格偏高问题,更好地保障群众“逝有所安”的基本需求。
随着新规落地,四川的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营利性资本将完全退出公益性公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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